基本案情
姜某,男,中共党员,上海某国有企业原总经理。经查,2019年8月,姜某与朋友在浦东某酒店自费聚餐饮酒,结束后,姜某自认为意识清醒,心存侥幸驾驶私家车回家,途中接受交警酒精测试检查。经检验鉴定,姜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91.70毫克/100毫升。
定性量纪
2019年9月,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姜某危险驾驶罪成立,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5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规定,公司党委给予姜某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剖析
1、法律意识淡薄,无视交通法规
醉驾构成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姜某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和生命的敬畏。他在“我的忏悔”中写到:“只求组织上能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痛定思痛重新做人洗刷我的罪恶,一次醉驾,留下了终身遗憾。
2、自信千杯不醉,罔顾生命安全
姜某对于自己酒后驾车主观上是知情的,可却自认为喝了酒意识还是清醒的,完全有能力驾驶机动车,抱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既是对自身、对家庭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案例警示
1、时刻警醒,拧紧“安全阀”
醉酒驾车突破底线,“酒精考验”必将自毁前程。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酒驾”“醉驾”的警示教育,抓早抓小,杜绝酒后驾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广大党员和干部员工应当充分认识到酒后驾车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主动加强纪法学习,绝不能心存侥幸,要争当拒绝“酒驾””醉驾"的践行者、宣传者、劝导者。
2、严于律己,装上“警示灯”
饮酒驾车是违法,醉酒驾车是犯罪。醉驾入刑已有十年,可至今仍有人以身试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增设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刑事处罚。中共党员如果出现了醉驾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据党纪规定给予重处分。
3、维护公德,筑牢“防火墙”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自驾如今越来越普遍,开车出行一定要自律驾驶,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更要带头守法出行、文明出行,把好方向盘,走好行车道。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纪法链接
对于党员和公职人员"醉驾"和"酒驾"相关行为,区分不同的情形.在党纪、政务上分别处理如下:
1、“醉驾”被人民法院判处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务上匹配相应的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2、如果“醉驾”构成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但是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政务上匹配相应的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公职人员被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定罪免刑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3、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驾”)行为的处理。“酒驾”,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酒驾”在党纪、政务处分尺度上与“醉驾”不同。“酒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酒驾”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与党员的身份不相符合.影响了党员形象,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4、纪检监察机关要从发现问题和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角度处理案件。对“醉驾”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不要仅限于满足司法机关认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必要时还要往前查,查为什么会“醉驾”为什么吃这顿饭,和谁吃,用的什么钱?查清是否存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公款吃喝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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